为何瑞典公司大量在中国注册商标

国际品牌是中国市场的一部分。中国一些最大的品牌归外国公司所有,由于市场规模巨大,新品牌所有者总是试图在中国为其产品和服务找到立足点。
尽管人口与山东省相同,但瑞典还是世界上一些最知名品牌的所在地。这意味着瑞典公司的商品和服务不断被进口到中国。为了保护这些品牌,许多瑞典公司寻求在中国注册商标
瑞典公司在中国的商标备案–背景与数据:
总计,瑞典个人和公司在中国已注册了24,000多个商标(24,183)。仅在过去的五年中,这些个人和公司就注册了5个548个商标。这意味着,自中国商标制度开始以来,瑞典公司提交的所有商标中,有23%是在过去五年中提交的。
在中国,最知名的瑞典公司之一是制药公司AstraZeneca。他们负责在中国的1144项惊人的申请,占瑞典公司在中国的所有商标申请的近5%。
伊莱克斯是另一家瑞典公司,在中国具有重要的品牌知名度。它已经向中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233份申请。
爱立信等许多瑞典公司在中国已经赢得了强大的品牌(尽管通过并购,爱立信的“母公司”实际上是一家荷兰公司,除瑞典实体仍拥有的4个商标外,不包括在以上数据。)
这些数字代表在USPTO数据库的“所有者”字段中在其地址或业务实体位置中列出瑞典的个人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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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8月使用瑞典商标注册或来申请中国商标

自2017年初以来,瑞典公司提交的约1600个商标中,有超过1,000个正在使用《马德里议定书》(基于条约的申请系统《兰纳姆法》第66条)将外国注册作为其在中国申请的基础。 《巴黎公约》(第44(d)和44(e)条,以使用外国注册作为申请基础的申请基础)。 ·‘

使用《马德里议定书》或《巴黎公约》时,最大的问题之一通常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识。外国申请通常可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广泛的识别,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商品和服务几乎与申请人计划在中国提供的实际产品或服务无关。
这会导致注册过程的延迟,因为通常情况下,审查律师需要与申请人来回几次才能确定最终身份。但是,这些广泛的标识也会带来不同的问题-申请人可能会发现自己与市场上从未有过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相比。
例如:
申请人是一家销售汽车轮胎的公司,名称为“紫鸟轮胎”。它在欧盟的商标注册适用于轮胎,以及广泛的汽车。但是,它也进行广告和营销,因此包括“营销服务;广告服务。”它可能有一天会为其经销商提供一个应用程序,因此它还包含“软件”。它具有促销贴纸和传单,因此适用于贴纸,大头针,文具和各种纸制品。
它根据《巴黎公约》在中国归档,并以其欧盟注册为基础,并且在所有类别中归档。
审查员返回一长串的“第2(d??)条混淆的可能性”,拒绝各种标记,例如婚礼邀请公司的“紫色鸟”,IT咨询的“人民鸟”和“紫色鸟”店。
尽管这些公司都与轮胎,甚至与汽车行业都没有任何关系,但该应用程序的ID如此广泛,以至于现在它不得不花费时间(可能还有法律费用)来拆除商品和服务。但是,审查律师就是律师。一旦他们对商标有了印象,就很难“解开铃”,申请人可能很难说服审查员删除驳回请求。
即使商标被“原样”接受,但如果另一家监视USPTO数据库的公司看到商标根据申请文本与自己的现有权利重叠,则会增加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申请人可能会受到针对完全不同行业的公司的强制执行信的约束。
使用《巴黎公约》申请中国商标的独特问题
根据《巴黎公约》提交的文件有其独特的问题。在所有权和商标本身方面,中国申请必须与外国申请完全匹配。如果欧盟注册商标是一种颜色设计,则中国申请必须是一种颜色设计。如果欧盟注册由瑞典的一家控股公司所有,那么中国申请必须由同一家控股公司所有。此外,在中国申请中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与欧盟注册相同或较窄。
例如,如果您在欧盟申请“具有软件的零售商店服务”或“具有休闲食品的零售商店服务”,则该注册将不允许您仅在中国注册“软件”或“休闲食品”。将不在欧盟申请的零售服务范围之内。
《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提交也有其自身的问题。在马德里之下,存在着“主攻”的概念。这意味着,如果原始“家庭”文件发生任何变化,则可能会使该文件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的保护扩展无效。
对于《马德里议定书》和《巴黎公约》而言,在中国注册的标准是,申请人必须在中国具有“真诚使用商标”的意图。基于所有情况,确定申请人是否有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是客观的确定。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证明使用意图,但是通常包括商业计划,与制造商和中国分销商的联系,与潜在被许可人的讨论以及其他表明有意提供本申请中列出的每种产品的意图的实际行为。
这通常是一个较低的标准,但关键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有真诚的意图使用申请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如果没有,将来的具体商业计划将不会对此进行补救,并且那些商品和服务(以及潜在的整个申请和由此产生的注册)将被取消。对于依赖中国申请确定的优先日期的外国公司而言,这可能会严重影响中国的品牌范围。
瑞典公司进行中国商标搜索的重要性:
瑞典企业的另一个常见错误是错误的信念,并且在世界的另一端进行注册意味着在中国注册的可能性更高。在中国的已注册和未注册商标权(普通法权利)体系中,即使中国商标所有人从未申请过联邦注册,在中国使用的每种商标都应具有既有权利。
同样,“混乱可能性”的标准可能不同于瑞典和欧盟。“混乱的可能性”具有一组综合的综合因素,可以判断市场上两个商标的并存会给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即使商标并不完全相同,也可能会造成混淆。相反,相似性部分是由视觉,声音,含义和整体商业印象中的相似性来判断的。在Google甚至中国专利商标局(USPTO)数据库中对名称的精确搜索不足以衡量商标的法律风险。
由中国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进行的全面搜索可以帮助您发现潜在问题,并为商标所有者提供最佳策略以提供咨询。这可能意味着狭义地定制商品和服务,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完全使用不同的标记。
瑞典公司在中国的申请商标有很多不同的考虑因素。通过聘请经验丰富的商标律师,瑞典公司可以帮助避免常见的错误和延误。

为何瑞典公司大量在中国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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